• 律师简介
    执业风格:严谨缜密勤勉尽责、尽心尽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。具有丰富的律师工作实际经验和良好人际沟通能力,在承办案件中,充分运用法律和必要的社会关系的资源,达到最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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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执业信息
    执业地区:
    厦门市后埭溪路28号皇达大厦21层
    执业律所:
    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
    律师职务:
    高级合伙人律师
    执业证号:
    13502*********282
    擅长领域:
    婚姻家庭 继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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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服务信息
    可信认证:实名、执业、平台
    客户好评:88
    已服务:31402
    响应时间:一小时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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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解答记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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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户评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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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4
    谢谢~
    2012.09.04 来自匿名用户
  • 4
    尊敬的程律师:你好! 首先感谢你直抒己见地回复我的咨询(94年2月1号以前未婚同居(符合结婚实质要件)的事实夫妻,由于子女干扰,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还没登记领结婚证,一方去世,另一方能否继承去世方的遗产?法律是否承认该事实夫妻?可否与正式夫妻同等待遇?(另一方曾对去世方尽了全方位的精神抚慰生活照顾)。 )。 且不论众多律师回复可继承,现就你的无法继承之说,在此探讨一下好吗? 据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】: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,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,应当区别对待: (一)1994年2月1日民政部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公布实施以前,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,按事实婚姻处理; (二)1994年2月1日民政部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公布实施以后,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,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;未补办结婚登记的,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。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,一方死亡,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,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。 综上所述,我理解为:94年2月1日前同居的,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,按事实婚姻处理;一方死亡,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,按照本解释第五条 (一)的原则处理, 既承认事实婚姻,就可与正婚同等待遇继承遗产,否则就该修改婚姻法。因为能在94年2月1日前同居的男女双方现都已中老年了,而能持续至今近20年,显见感情深厚,而一方去世对另一方本已悲痛欲绝,如果再逼另一方净身出户,于情于理何以为堪?哪有一点情义道德?还谈什么和谐社会? 固然,法律不承认良心,也不同情弱者,然而,堂堂国家之法总该有个公理吧?! 个人之见,仅供参考,望有助于对类似遭遇者能给个公平的说法。
    2012.01.03 来自匿名用户
  • 4
    感谢
    2011.11.15 来自匿名用户